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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所自本(101)年3月1日起恢復夏令辦公時間。
公告事項:
一、夏令辦公時間如下:
(一)上午辦公時間為8時至12時。
(二)中午彈性辦公時間為12時至下午13時30分。
(三)下午辦公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