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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罰鍰相關規定

日期:101-12-10    

為避免民眾因不諳法令而受罰,有關違反申請戶籍登記法定期間之罰鍰規定如下,請民眾多加注意!

 

一、在國內出生之12歲以下國民,未於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
  登記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二、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或死亡、死亡宣告等戶籍登
  記,未於事實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辦理者,處新臺幣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三、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
  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四、戶長未依戶籍法規定提供戶口名簿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罰鍰。

五、不實之申請或提供不實資料辦理戶籍登記者,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六、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未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又30日
  內辦理戶籍登記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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