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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等事項

日期:112-09-17    資料來源:三星鄉戶政事務所

主旨:公告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書件及申請登記方式等事項。

依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

二、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如郵寄申請,其截止日期以戶政事務所收件日期為準)。

二、申請登記地點:申請人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巿、區)戶政事務所。

三、應備具書件及份數:

 (一)申請書1份。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1份。

(三)書明申請人姓名及收件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1個。但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書明代收人姓名及其收件地址。

四、申請登記方式:得以郵寄方式或委託他人申請登記。委託他人辦理者除前項應備具之書件外,並應檢附委託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海外國民行使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答客問」、登記申請書、委託書業登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提供查詢及下載使用(網址:https://2024.cec.gov.tw/article/?id=M0015&target=%2Farticle%2Fcat%2FC0009)。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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