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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

日期:98-05-02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
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
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
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
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
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
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9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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