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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和)解離婚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義務

日期:98-08-15    
有意離婚的男女注意了,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告消滅;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當事人仍應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保障個人權益。
    民法於98年4月29日增訂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復依戶籍法第9條第2項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依上開規定,離婚經法院調(和)解成立後,雙方當事人間之婚姻關係即告消滅,惟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並保障交易安全,離婚雙方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以維護戶籍登記之正確性,保障人民權益。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9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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