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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之新規定:
吸菸不僅危害吸菸者健康,也傷害非吸菸者的健康。
我國修法通過自98年1 月11日起,新增許多禁止吸菸之場所,
在禁菸場所最高可處一萬元罰鍰。
在吸菸行為人方面,除禁止未滿十八歲者與孕婦不得吸菸外,
更明定有孕婦及未滿三歲兒童在場所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