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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偽變造或冒名使用國民身分證得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請勿以身試法!

日期:108-11-04    資料來源:三星鄉戶政事務所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涉嫌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破壞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百萬以下罰金。(第3項)”

相關冒領國民身分證和已判刑確定之案例如附件檔,均載於司法院網站(查詢途徑:司法院網站首頁/裁判書查詢)。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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